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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低收入戶住院看護費用補助
申請對象:新北市列冊低收入戶,罹患重傷病住院治療,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者。
福利範圍:每人每日補助看護費以實際支出為主,以1500元為上限,每人每一年度以18萬元為限。
申請應備文件:
低收入戶證明
全戶戶籍謄本
縣政府之領據
診斷書(醫囑部分應註明須專人24小時看護及住、出院時間)
僱請看護服務證明書(須由本院社工蓋章證明) – 僱請看護者請於住院兩日內告知本院社工,否則恕無法開立證明
看護工身分證影本、結業證書
看護收據
申請人郵局存摺封面影本一份
註:由看護中心代墊者,須先簽切結書。
申請期限:於看護行為發生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身心障礙手冊申請流程
備齊以下文件:
一吋照片三張
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身份證影本
代辦人證件
至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民政課領取空白身心障礙鑑定表。
至本院相關科別掛號由專科醫師填寫。
已完成之鑑定表交至社會工作室經統整蓋印後寄至縣市。
製卡完成由戶藉所在地鄉、鎮、市公所通知領取身心障礙手冊。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復康巴士乘客服務辦法
服務對象:
區域劃分:
第一營運中心:板橋區、汐止區、中和區、永和區、土城區、新店區、鶯歌區、三峽區、瑞芳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烏來區等共十六個區。
第二營運中心:板橋區、三重區、新莊區、蘆洲區、淡水區、泰山區、五股區、林口區、樹林區、八里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等共十四個區。
預約電話:
第一營運中心
預約專線:(02)22573688
臨時專線:(02)22578388
傳真:(02)22539199
客訴專線:0800880001
第二營運中心
預約專線:(02)82583200
臨時專線:(02)82583200
傳真:(02)82587277
客訴專線:0800227799
北市預約專線(02)40556789、(02)21765165
預約訂車時間:
每日上午7時至下午7時止。
第一級得於前7日上午7時起、第二級得於前5日上午8時起、第三級得於前3日上午8時起,於訂車時間內向營運中心訂車。
臨時訂車時間:
臨時有乘車需求時,請於用車前一日上午9時至下午7時及當日上午9時至用車前2小時,以電話向營運中心訂車。
申請流程
(1)電話聯絡當地營運中心。
(2)傳真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及聯絡電話至營運中心建檔。
(3)營運中心審核通過接受電話預約訂車。
新北市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申請
補助對象:
設籍新北市且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申請補助項目未獲政府醫療補助或社會保險給付者。
補助標準:詳見身心障礙生活輔助器具補助標準表。
應備文件:
申請表(至鄉鎮市公所社會課或民政課索取)
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
戶口名簿影本
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低收入戶證明(非低收入戶者免附)
原始憑證(統一發票或正式收據)
復健輔助類:應檢附衛生署公告之合格身心障礙鑑定醫院最近三個月內診斷證明書正本乙份(需醫師註明確需裝配該項輔助器具)。惟「生活輔助類」不需檢附診斷證明書。
洽辦單位:於購置(發票日期)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公所社會課申請。
新北市預防走失手鍊申請說明
申請資格:
凡實際居住本市患有智障、自閉症、失智症等心智障礙者或有走失之虞者。
應備文件:
申請表
身分證影本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正反面影印本(若無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者免附,並由辦理單位進行查調)。
洽辦單位: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市府聯合服務中心綜合申辦櫃台(02)2960-3456轉9(話務人員)、3619(鍾先生)
板橋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板橋區) (02)2953-7301
土城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土城區、三峽區) (02)2265-6069
三重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三重區) (02)2982-6255
新泰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新莊區、泰山區、林口區) (02)2906-7980
雙和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中和區、永和區) (02)8668-8826
文山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新店區、深坑區、石碇區、坪林區、烏來區) (02)2911-1819
七星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汐止區、瑞芳區、雙溪區、貢寮區、平溪區) (02)2647-0855
蘆洲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蘆洲區、八里區、五股區) (02)2289-1300
樹鶯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樹林區、鶯歌區) (02)2675-0315
北海岸社會福利服務中心(淡水區、三芝區、石門區、金山區、萬里區) (02)2622-1615
新北市政府辦理失能老人暨身心障礙者居家服務
服務說明:
協助沐浴、穿換衣服、進食、服藥、協助翻身、拍背、肢體關節活動等身體照顧
陪同就醫、餐飲服務、陪同散步、洗滌衣物、代購生活必需品等日常生活照顧。
申請對象:
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之65歲以上老人、50-64歲之身心障礙者(領有身心障礙者手冊)或55-64歲之山地原住民,未接受機構收容安置、未聘請外籍看護工或幫傭者、未領有政府提供之其他照顧費用補助,因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 身心功能受損致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身體照顧六項需求: 進食、移位、如廁、洗澡、平地移動、穿脫衣褲鞋襪。
輕度失能:上列六項中,一至二項需協助者;或經評估上街購物、外出活動、食物烹調、家務維持、洗衣服等五項中有三項以上需要協助且獨居之老人。
中度失能:上列六項中,三至四項需要他人協助者。
重度失能:上列六項中,五項(含;以上需要他人協助者。
承辦洽詢單位:
新北市政府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板橋站(板橋區):2968-3331;雙和站(中和、永和區):2246-4570;新莊站(新莊、泰山區):2994-9087;三重站(三重、蘆洲):2984-3246;三峽站(樹林、土城、三峽、鶯歌區):2674-2858;淡水站(淡水、五股、林口、八里、三芝、石門、金山、萬里區):2629-7761;新店站(新店、汐止、烏來、深坑、石碇、坪林、瑞芳、平溪、雙溪、貢寮區):2911-7079]。
各鄉鎮市公所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
應備證件:
申請書
失智症患者並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之醫院、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並載明CDR(Clinical Dementia Rating)評估結果及分數為一分以上之證明文件。
社會福利諮詢相關問題,歡迎來電社工室02-22490088#2401~2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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