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物樣品、贈品規範

發佈日期:113/04/18

1.定義:

(1)藥物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得申請為藥物樣品:

i. 藥商因業務需要,申請專供研究、試驗之用者。

ii. 藥商申請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藥物供教育宣導之用者。

iii.實驗試劑則不受限於本辦法。

 (2)藥物贈品係指已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許可證之藥物,申請核准贈與本院作為慈善使用者。

2.藥物樣品或贈品皆需由申請醫師以「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 .萬芳醫院 雙和醫院 贈/樣品藥品」申請表提出申請,並至三院聯合藥委會呈報,依藥事委員會決議辦理。

3.經核准之藥物樣品或贈品包裝,應由廠商直接送至藥劑部儲存,不得存放於診間、病房或公共區域。該藥品給予病人時,需依醫師開立處方、藥師調劑後給予病人,且醫師需於病歷中詳細記載。

4.若有違反以上情事者,循往例將該廠商於三院銷售之全品項藥品,提至議價會議進入議價程序;並依101年10月三院聯合藥事委員會決議,得同時罰款。

         (1)罰款金額=藥物樣品或贈品數量×健保價(若為健保藥品)或銷售金額(非健保藥品)×100倍

廠商提供贈樣品藥品申請表(請點選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