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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病歷影本之受理程序:
1.1申請方式:住院櫃台臨櫃申請、傳真(02-22481121)申請。
1.2申請人以病患本人為主,非病患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申請人,應另檢附病人之委託書(可於本院網站下載);病人為未婚之未成年人者,應檢附其法定代理人之委託書。代理人需檢附病人身份證件正本、健保卡及代理人身份證件正本。
1.3臨櫃申請者攜身分證、健保卡至櫃枱簽署「病歷資料影印申請書」,於取件時繳納工本費。
1.4傳真申請者,於通知取件時攜身分證、健保卡至櫃枱繳費取件。
1.5為考慮精神科病人病情之特殊性及隱私性,並顧及法律及倫理原則,非病患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得申請病歷影本。
1.6病患為死亡者,具其繼承權之親屬,均可申請;院外死亡者,由申請之親屬於申請同意書上註明病患已死亡。
2.
受理時間:
2.1.
櫃台及傳真申請:上班時間內
週一至週五:8:00~1200;13:00~17:00;週六:8:00~11:30
2.2取件:
2.2.1檢驗報告可當日索取,病歷影印需3個工作天;櫃台申請者可採來院取件或採掛號郵寄(郵寄者郵資由申請人負擔),傳真申請者,因病人病情隱私,需核對身份,一律來院取件。
2.2.2透過門診申請者,當日取件為原則,若為全份病歷影印,需3個工作天。
3.
病歷摘要及資料影本收費標準。
3.1影印病歷基本費:10頁內每份200元。
3.2病歷影印:一張5元/10頁以上。
4.
檔案下載(病歷資料影印申請書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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